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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職業衛生評價報告信息網上公開表
一、評價報告基本情況
報告編號 | RJ2017-ZYP-035 | 評價類別 | 現狀評價 |
項目名稱 | 松桃苗族自治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長興供銷社加油站 | 風險類別 | 一般 |
評價單位 | 貴州榮基安全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 項目負責人 | 胡雪蓮 |
用人單位 | 松桃苗族自治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長興供銷社加油站 | 用人單位聯系人 | 陳錦森 |
項目地理位置 | 松桃苗族自治縣迓大二級公路長興鎮長興村六組老虎墳 | ||
現場調查人員 | 徐幫文 | ||
調查時間 | 2017年3月23日 | 用人單位陪同人 | 陳錦森 |
采樣、檢測人員 | 田飛、羅仁林 | ||
采樣、檢測時間 | 2017年4月15日至17日 | 用人單位陪同人 | 陳錦森 |
評審專家 | 尹江華、周曾艷、冉莉 | 評審時間 | 2017年6月 15日 |
項目簡介
項目名稱:松桃苗族自治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長興供銷社加油站
項目地點:松桃苗族自治縣迓大二級公路長興鎮長興村六組老虎墳
用人單位:松桃苗族自治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長興供銷社加油站
行業分類:機動車燃料零售 代碼:6564
建設項目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分布
項目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布及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分析如下
評價單元 | 崗 位 | 作業場所(設備/地點) | 職業病危害因素 | 人數 | 日接觸時間(h) | 接觸頻次 | 接觸方式 |
加油評價單元 | 加油工 | 92#汽油加油機、95#汽油加油機、0#柴油加油機 | 溶劑汽油、苯、甲苯、二甲苯、噪聲 | 4 | 6 | 每班接觸6次,每次接觸1小時。 | 定點 |
卸油評價單元 | 計量員 | 卸油口、92#汽油罐40m3、95#汽油罐30m3、0#柴油罐2×40m3 | 溶劑汽油、苯、甲苯、二甲苯、噪聲 | 1 | 0.5 | 每月接觸1次,每次接觸0.5小時。 | 定點 |
公用輔助系統評價單元 | 班長 | 站房、柴油發電機、消防等 | 溶劑汽油、苯、甲苯、二甲苯、噪聲 | 1 | 8 | 每天接觸8次。每次1小時 | 定點、巡檢 |
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國衛疾控發[2015]92號)和現場調查,該項目可能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有:化學物質(包括溶劑汽油、苯、甲苯、二甲苯)、物理因素(噪聲)。
評價結論與建議
該項目屬于機動車燃料零售,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版》的規定,經綜合分析,用人單位風險分類為職業病危害“一般”類別
評價結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的規定,對長興供銷社加油站進行了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得出以下結論,分項結論見表1-1。
表1-1分項結論表
項目 | 判斷 | 存在問題簡要說明 |
1.總體布局 | 符合 | |
2.設備布局 | 符合 | |
3.建筑衛生學 | 符合 | |
4.職業病危害因素 | 符合 | |
5.職業病防護設施 | 符合 | |
6.應急救援設施 | 符合 | |
7.職業健康監護 | 不符合 | 未開展崗前、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體檢項目不符合要求。 |
8.個人防護用品 | 基本符合 | 只配備了防靜電工作服、防護手套、防護鞋,未配備防毒口罩。 |
9.輔助用室 | 符合 | |
10.職業衛生管理組織機構 | 符合 | |
11.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 符合 | |
12.職業病危害告知 | 符合 | |
13.職業衛生培訓 | 符合 | |
14.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 符合 | |
15.既往職業衛生評價建議落實情況 | 不符合 | 本次評價為首次職業衛生現狀評價。 |
綜上所述:該加油站在完成了本報告提出的建議措施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管理的相關標準要求。
建議:
1、工程技術措施建議:對需要進入密閉儲罐的進行檢修作業的,要嚴格按照《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GBZT205-2007)的規定執行,要特別注意加油站裝置檢修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預防。
2、職業衛生管理建議:
①認真履行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使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到實處;按時完善加油站職業病防治費用臺帳和記錄。
②認真抓好對對作業人員的職業病防治知識的培訓,培訓內容要有針對性和有效性,重點加強作業人員職業病危害知識、職業病危害因素及預防措施、有毒物質的理化性及事故狀態下的自救互救的基礎知識和崗位操作規程的培訓等的培訓,提高其職業危害防護意識,使其了解,自覺佩戴個體防護用品,維護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③定期開展加油站加油機、管道、閥門和等設備設施的維護檢修工作,確保設備設施密閉性和完好運行,防止有毒物質的泄漏,杜絕有毒化學物質的跑、冒、滴、漏現象。
④加強健康監護的措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號)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2012年安監總局令 第47號)的規定,積極開展加油站員工的勞動保護健康監護工作,按規定安排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前及應急的健康檢查。
3、與工人訂立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員工(含臨時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應對臨時用工人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臨時用工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個人防護用品建議:建議用人單位按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使用規范》和《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的相關要求完善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補充配備防毒口罩。
5、其它建議
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日常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將檢測及評價結果存入單位的職業衛生檔案并向從業人員公布。
②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③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相關規定,及時、如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危害,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五、技術審查專家組評審意見及結論
專家組評審意見:
1.評價機構及人員具有相關資質,項目在其業務范圍內;
2.評價報告符合《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技術導則》的要求;
3.報告正文有部分內容需按照專家意見補充完善。
結論:
修改完善后,送相關部門存檔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