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榮基安全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聯系電話:0851-86511838
電子郵箱:jraqpj851@126.com
簡歷投遞郵箱:gzrongjihr@163.com
網址:www.bags-custom.com
聯系地址: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花果園J區12棟36層
【分類號】 L35901199810
【標題】 勞動部關于印發《礦山安全衛生檢測檢驗機構資格認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勞動部
【頒布日期】 19980101
【實施日期】 19980101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綜合類
【文號】 勞部發(1997)317號
【名稱】 勞動部關于印發《礦山安全衛生檢測檢驗機構資格認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題注】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解放軍總后勤部生產管理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規范礦山安全衛生檢測檢驗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加強對礦山作業場所和危險性較大的在用設備、儀器、器材的監督檢查,防止礦山傷亡事故,依據礦山安全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礦山安全衛生檢測檢驗機構資格認證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名稱】 礦山安全衛生檢測檢驗機構資格認證管理辦法
【題注】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礦山安全衛生檢測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認證工作,保證檢測檢驗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從事礦山作業場所和礦山在用設備、儀器、器材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
第三條 經認證取得資格的檢測機構可在批準的項目范圍內承擔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委托的礦山安全衛生檢測檢驗任務。
第四條 檢測機構資格認證工作由勞動部或勞動部委托授權的省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
【章名】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檢測機構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第六條 檢測機構的人員構成中專業技術人員應占總人數的70%以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應不少于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40%。
檢測檢驗人員應精通本崗位業務,需經培訓、考核,并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七條 檢測機構應有完善的《質量管理手冊》(見附件1),并能在實際工作中得到有效執行。
第八條 檢測機構應具備與所承擔的檢測檢驗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其性能應滿足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第九條 檢測機構應具備與所承擔任務相適應的工作場所和工作環境。
第十條 檢測機構應備有與所承擔任務相關的現行法規、規章、標準及規范的文本,并能正確執行。
第十一條 檢測機構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檢測檢驗報告書和原始記錄紙。報告書中的數據、圖表、術語等要準確、清晰、規范。
【章名】 第三章 認證范圍
第十二條 礦山作業場所檢測項目:
(一)礦井風量、風質、風速及井下溫度、濕度、噪聲;
(二)瓦斯、粉塵;
(三)礦山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四)露天礦山邊坡;
(五)尾礦壩。
第十三條 礦山在用設備、儀器、器材的檢驗項目:
(一)提升、運輸、裝載、通風、排水、瓦斯抽放、壓縮空氣和起重設備;
(二)各種防爆電器、電器安全保護裝置;
(三)礦燈、鋼絲繩等;
(四)瓦斯、粉塵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檢測儀器、儀表。
第十四條 礦山勞動防護用品檢驗項目:
(一)自救器;
(二)救護設備;
(三)安全帽;
(四)防塵口罩或面罩;
(五)防護服、防護鞋;
(六)防噪聲耳塞、耳罩。
第十五條 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衛生設施的竣工驗收、重大事故的技術鑒定、鄉鎮礦山基本安全生產條件認證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檢測檢驗項目。
【章名】 第四章 認證程序
第十六條 凡具備第二章所規定的基本條件,且具有第三章所列檢測檢驗項目中單項或多項檢驗能力的單位均可申請資格認證。
第十七條 申請單位應填寫《礦山安全衛生檢測檢驗機構資格認證申請書》(見附件2),經所在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簽署意見后,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審查合格后,報勞動部審批。
經勞動部委托授權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的,報勞動部備案。
第十八條 對受理的檢測機構,由勞動部或勞動部委托授權的省級勞動行政部門組織專家組對其基本條件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參加專家組的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與認證項目相關的高級技術職稱;
(二)熟悉礦山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規范、標準;
(三)從事檢測檢驗、科研、設計、生產或制造等專業技術工作五年以上,精通一門或數門檢測技術。
第二十條 專家組對申請單位基本條件的審查,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按機構人員、規章制度、檢驗報告、儀器設備和環境條件逐項進行審查(見附件3)。在審查結束后,寫出審查報告書,提出審查意見和結論。
第二十一條 對已取得勞動安全衛生檢測檢驗機構資格的檢測機構,在提出礦山安全衛生檢測檢驗機構資格認證申請時,如提交的有關證件和材料證明所申請項目已經取得認證,可視同條件合格,對相應的項目不再進行重復審查。
第二十二條 經基本條件審查合格的檢測機構,由勞動部發給《礦山安全衛生檢測檢驗資格證》和礦山安全衛生檢測檢驗機構認證合格標志,標明批準的檢測檢驗項目。
【章名】 第五章 認證管理
第二十三條 取得資格的檢測機構,勞動部將分批向全國公布其機構名稱、證書號碼、有效期限、批準的項目等。
第二十四條 已取得資格的檢測機構,新增檢測檢驗項目時,應按第四章有關規定向勞動部申請新增項目的單項認證。
第二十五條 檢測機構在接受勞動行政部門委托開展礦山安全衛生檢測檢驗時,要嚴格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和檢測檢驗規范進行工作,并對檢測檢驗工作質量和數據的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
檢測機構應向委托檢測檢驗任務的勞動行政部門及時報送檢驗報告書,并通知受檢礦山企業。
第二十六條 《礦山安全衛生檢測檢驗資格證》和礦山安全衛生檢測檢驗機構認證合格標志有效期為四年,期滿前六個月,持證機構應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證復審,逾期不申請的,有效期滿后,檢測檢驗資格自動廢止。
第二十七條 檢測機構應接受地方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地方勞動行政部門可令其改正,必要時可提請勞動部令其停檢或取消其檢測檢驗資格。
(一)不符合原申請和考核條件的;
(二)不能保證檢測檢驗質量的;
(三)因失職而引起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條 在組織實施檢測機構資格認證過程中,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科教處分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章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認證中的有關費用由申請資格認證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略)